成都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2019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英文名称ChengDu City Sports Association For Olders 缩写cdsao)。
第二条 成都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协助党和政府为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的、具备法人条件、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四川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成都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十二部委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关于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联系、团结全市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及热心支持老年体育事业的团体、企业,发展老年体育事业,为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体育局。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金桂路66号成都市老年体育活动中心内。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按照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从我市老年人的实际出发,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市老年体育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制定全市老年体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全市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四)承办全市老年人运动会、全民健身运动会(老年组)和全市老年体育单项比赛;
(五)组织参加或受托承办全国、全省及协作区老年体育比赛、交流活动;
(六)对在成都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的老年体育比赛和活动,实行分层次组织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老年体育科学研究;
(八)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九)协助体育行政部门考核评定老年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和裁判员;
(十)评选表彰老年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一)探索开发老年体育产业,活跃老年体育市场;
(十二)开展老年体育国际交往;
(十三)接受成都市体育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拥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业务指导,积极发展老年体育事业的成都市各区(市)县、市级机关、市级行业系统、大中型企事业老体协和适合老年人运动的项目俱乐部及本会所认可的其它合法老年人体育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印发正式文件予以确认并登记存档。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和各俱乐部的老年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由以下方面推荐的代表组成:
(一)各单位会员推荐的负责人;
(二)党政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推荐的代表;
(三)热心老年体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的代表;
(四)社会知名人士代表。
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即为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成都市体育局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机构成员(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及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组成,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
(三)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提交下一届委员会选举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建议名单;
(六)审定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开支;
(七)审定发展计划和规划;
(八)审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的议案;
(九)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一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产生:由本会办事机构与相关单位协商推荐,提出建议名单,经常委会通过,报市体育局党组批准后,提交委员会选举,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工作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委员会、常委会的决议和议定事项;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在本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由本会办事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委员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协会委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委员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委员会履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协会重要会议、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常务委员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委员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督促调解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委员会领导,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及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从业人员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体育局报告
(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的;
(三)涉及本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委员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 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单位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相关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委员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报成都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成都市民政局转赠给与本会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31日成都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换届大会全体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